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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节选 [打印本页]

作者: 无声冷月    时间: 2005-10-8 04:18
标题: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号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

  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
罚。

  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随风飘飘    时间: 2005-10-13 06:53
我仔细看了哦。管理员很有心呢,相信论坛会越办越好。
作者: 梦似流水    时间: 2005-10-13 13:27
我顶我顶我顶
作者: 西北带刀    时间: 2005-12-7 20:24
知道了`
作者: 红豆女    时间: 2005-12-10 21:02
支持.....
作者: 我是谁    时间: 2005-12-17 03:20
不错很有责任的管理员啊.
作者: sohojob123    时间: 2006-3-19 17:13

支持.....

[em01]
作者: 花心№有罪    时间: 2006-4-25 04:53
不管杂样先顶了先~让咱电子竞技活跃起来先~希望大家共同进步!支持我们的CS!!
作者: 高超的博    时间: 2009-9-20 10:59
请不要回那么多废话……谢谢…………
作者: 推你落    时间: 2009-9-20 11:02

作者: 森林里月    时间: 2009-9-20 11:04
阿弥陀佛,老衲来看过施主,望发扬光大啊
作者: 倾城子花月    时间: 2009-9-20 11:04
我对楼猪的景仰犹如滔滔江水。。。
作者: 电竞小菜菜    时间: 2009-9-20 11:08
牛啊帅哥,想不到的强帖
作者: 我来看看你    时间: 2009-9-20 11:12
这帖子,进来就出不去了……
作者: 水货毛    时间: 2009-9-20 11:13
祝楼主快乐,大家一齐讨论
作者: 林西军    时间: 2009-9-20 15:38
大家顶帖啊啊 啊啊啊啊啊啊啊```

不要让它给沉了!!!!!!!!!!!我一定天天顶``
作者: 我我我啊你    时间: 2009-9-20 15:48
感谢版主!!!!!!
作者: 社区广告    时间: 2009-11-24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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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社区广告    时间: 2009-11-24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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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社区广告    时间: 2009-11-24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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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飞贼嘘    时间: 2009-11-25 08:48
楼主真的别哭了,我们都在这个时代,经历了太多苦难,虽然我们不能像柴犬物语那样,有一只生死相随的小柴犬,但是生活总会有一些温馨的地方的

作者: 飞贼嘘    时间: 2009-11-25 08:49
楼主真的别哭了,我们都在这个时代,经历了太多苦难,虽然我们不能像柴犬物语那样,有一只生死相随的小柴犬,但是生活总会有一些温馨的地方的

作者: 迷开朗基    时间: 2009-11-25 11:24
楼主真的别哭了,我们都在这个时代,经历了太多苦难,虽然我们不能像柴犬物语那样,有一只生死相随的小柴犬,但是生活总会有一些温馨的地方的

作者: 洗洗菜    时间: 2009-11-25 21:04
偶来灌水,灌完就走,不用招待了,楼主加油哦,闪了
作者: 罪恶在    时间: 2009-11-26 10:15
大家好好讨论一下,真不错
作者: 米迦勒之    时间: 2009-11-26 19:03
国际惯例,顶下哈~~~~~
作者: 霜月天使    时间: 2010-1-5 07:06
坐沙发的朋友是这样的答的:雕
作者: 极乐军    时间: 2010-1-5 19:11
还是最喜欢仁兄的入党
作者: 霜月天使    时间: 2010-1-6 07:03
我也来为盖楼事业添砖加瓦
作者: 阿加沙大    时间: 2010-1-6 20:05
我是来见世面的,见到三分走人,大家继续
作者: 大河新乡网    时间: 2010-1-7 07:12
不太了解这个的,觉得不错
作者: 大河新乡网    时间: 2010-3-3 14:10
请楼主继续发好贴,支持你
作者: 丽江美琳    时间: 2010-3-4 03:24
难得一见的好贴。。。 楼猪的文章简直是惊天地。。。泣鬼神。。。 图文并茂。。。嬉笑怒骂。。。 指点系词。。。激扬文字。。。 带给我们的仅仅是视觉上的感受吗。。。  大错特错。。。 楼猪的文章带给我们的是心灵深处的震撼。。。
作者: 极乐军    时间: 2010-3-4 12:51
确实值得好好看看,顶先
作者: 社区广告    时间: 2010-3-5 01:40
暂不考虑,但是顶一下,谢
作者: 社区广告    时间: 2010-3-5 13:17
请不要回那么多废话……谢谢…………
作者: 丽江美琳    时间: 2010-4-21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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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河新乡网    时间: 2010-4-21 18:49
百年不遇的好帖子,不得不顶
作者: 社区广告    时间: 2010-4-21 22:23
UP,UP,顶起一层。
作者: 爵士宝宝    时间: 2010-4-22 11:34
不服不行,楼主就是有水平
作者: 霜月天使    时间: 2010-4-22 23:47
不错的贴,太喜欢了,大家都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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