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公告
根据国家关于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2009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在5、6月份进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预征对象:
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应届普通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 年龄要求:高职(专科)毕业生为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二、预征流程
(1)5-6月:学生向所在学校武装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报名;
(2)5-6月:按照当地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
(3)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后,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一并交到学校;
(4)6月30日前:《登记表》和《申请表》经学校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由预征对象本人保存;
(5)10月31日前:预征对象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并将《登记表》和《申请表》交县(市、区)征兵办公室;
(6)12月31日前:预征对象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后,收到《应征入伍通知书》;
(7)次年2月后:学校将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款项汇至指定银行账户或贷款银行。
三、优惠政策
(1)由国家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2)服义务兵役期间,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军队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3)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4)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下同)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5)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6)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7)退役后可以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附: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优先征集政策规定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兵役机关报名、体检、应届毕业生预征对参军入伍享受以下优先政策。
1.优先报名应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报名前10日,县级兵役机关要逐一通知其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当地兵役机关应当认真受理,及时安排,已将户口迁到学校办理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应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后进行报名。已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当年选择参军的,在高校所在地报名,按征集在校大学生相关规定办理,享受在校大学生入伍优待政策。
2.优先体检政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体检前5日,县级兵役机关要逐一通知其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县级兵役机关要全部安排其上岗体检,组织应届毕业生政审时,《应征公民政审查表》中“就读学校鉴定意见”栏的鉴定意见以《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意见为准,不再填写鉴定意见。入伍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作为政审表的依附装入新兵档案。
3.优先审批定兵。县级兵役机关召开定兵会议时,要安排教育部门和院校有关人员参加。审批定兵时,应当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届毕业生入伍,应届毕业生定兵后,再批准其他合格人员入伍。院校应届毕业生合格人数较多,征集指标无法满足的地区,由上一级兵役机关统一调整,尽可能保证合格的应届毕业生特别是农业户口的应届毕业生能够参军入伍,上一级兵役机关调整确定有困难的,应当优先批准学历高的应届毕业生入伍。在县(市、区)范围内,合格的农业户口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为全部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应届毕业生和初中学历青年入伍。
4.优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员去向时,县级兵役机关要根据应届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充分考虑教育部门、学校和本人的意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应充分考虑其学历和专业水平,优先安排到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专长,同等条件下,应届毕业生士兵选取士官、考军校、学技术等方面优先。
对不落实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优先征集政策的人和事,可以向当地县级兵役机关或上级兵役机关反映情况。兵役机关在接到情况反映后要及时查找问题,情况属实的要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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